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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停车位权属将分类确权
   2014-12-02 14:51:22    文字:【】【】【
由市规划国土委草拟的《深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建设及处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昨起正式公布,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未来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停车位权属将采取分类确权的办法,一类为配套停车位,约定为业主共有,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不得转让;另一类是增设车位,约定为开发企业所有,可按个销售转让,并有专门的停车位产权证,但只能出售出租给本项目的业主。

在昨天市规划国土委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该委新闻发布人强调,目前此次《管理办法》只是征求意见阶段,征求意见时间为一个月,期间会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待完善后再报市政府审批。

随着深圳车辆的增多,停车位紧张困扰着多数有车族,下班回家抢车位已经习以为常。深圳将采取怎样的办法来解决停车难的问题?

对此,市规划国土委新闻发布人表示,拟定管理办法的目的正是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我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问题,并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的权属,规范停车位的转让行为。

2007年《物权法》出台后,国内部分城市相继出台了规定,明确开发企业享有开发项目附设停车位的所有权,可依法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如广州、珠海、海南、西安等。从实施效果来看,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城市对停车位的销售对象没有限定,造成停车位的炒买炒卖甚至出现“天价”停车位;专有停车位的固定,降低了使用效率,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业主优先满足权。

此次深圳发布的管理办法借鉴了日本和中国台湾的先进经验,采取了对停车位权属进行分类确权的做法,将房地产开发项目附设的规划停车位按照是否属于规划强制配建标准分为配建停车位和增设停车位。

其中,配建停车位是指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开发项目必须建设的停车位;增设停车位则是指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配建停车位以外利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物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位。

“此次对停车位进行分类的做法在国内尚属首创,是对物权法中规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进一步细化。”市规划国土委新闻发布人介绍。

据悉,此次管理办法共分19条,明确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的定义和分类、权属划定原则、适用范围、地价标准、处分原则以及转让限制等。

比如,该管理办法明确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分类设置及权属划定,通过分类设置及权属约定,将规划要求必须配置的停车位约定为业主共有,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停车位的使用效率,满足开发项目业主的基本停车需求。同时,通过明确增设停车位的权属,给予登记发证并允许依法进行转让可以适当鼓励开发企业建设停车位,适度增加停车位的供给。

另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停车位的登记发证制度。为了加强对停车位的规范管理,《管理办法》对停车位的登记发证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配建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在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权利人为全体业主,不核发房地产证。增设停车位可归开发企业所有,可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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